• 2009-11-28
  • 阅读量:2146
  • 来源|CBO独家
  • 作者|李卫华

    近日,有关是否侵犯“海娜”商标权的判决书迟迟没有下达,不免让新疆金海娜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娜公司)董事长张显文十分焦急。

    两个多月前,金海娜公司将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新疆奥曼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这6家企业涉嫌“侵犯”海娜商标权。被告则“反击”称,“海娜”属“通用称谓”,“不存在侵权行为”,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支持。复杂的个中原委,导致法庭未能当庭宣判,并久拖不决。

    至此,此案可能平添变数。

    状告事出有因

    2004年,张显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金海娜”、“ 银海娜”、“ 黑海娜”以及图文组合的“海娜”等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祛斑霜、指甲油等日用化妆品。今年9月份,张显文获得商标局正式批文,取得正式注册证,意味着在染发、护发或者美甲等商品中,以后别人无权使用其已经注册的商标。据悉,为了拓展市场和开发其商业价值,张显文“先后投入200多万元,在全国打造海娜品牌知名度”。

    事实上,张显文旗下海娜品牌在全国市场销售时,市场上还有其他同名字的品牌也在销售,张显文认为干扰了其市场,直接影响了其利益。对此,他将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新疆奥曼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告上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6家被告分别赔偿3万元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名称争夺暗藏巨大利益

    张显文向本报记者来电介绍:“《维吾尔药志》中曾这样记载:‘海纳古力’,千屈菜科植物指甲花,灌木……我国广东、广西、海南、福建、云南、台湾等省区有栽培;世界东半球热带地区亦多有分布。”

    张显文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维吾尔药志》中,指甲花的名称为“海纳古力”,而在《中华本草维吾尔药卷》中,则称这种被人们叫做指甲花的植物为“合乃”,异名为“合那、买克、美安地”。在民间,人们或称它为“海娜”、“海那”以及“海纳”等等。新疆自古就有这种植物。

    有着多种音译叫法的指甲花,所含醌元素具有祛风止痛、染发乌发、固发生发的作用,被人们当作染发、护发或者美甲的天然原料。

    不过,最近因其名称的归属问题,指甲花被卷入一场“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之中。表面看似为一个商标名称你争我抢,其实背后暗藏着巨大的市场利益。

    “‘海娜’是不是通用名词”引关注

    开庭审理过程中,6家被告认为,“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新疆金海娜生物有限公司将其注册成商标“并不合理”。与此同时,如果法庭判决金海娜公司胜诉,将导致国内一批生产海娜产品的企业失去核心产品。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有9种情形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的第5种情形注明:“本商品的通用名词和图形”。如果据此理由,海娜的注册不应成立,而且金海娜公司更不可能要求6家被告赔偿和道歉。但是,目前此案难就难在“海娜”到底是不是“通用名词”?应该如何界定?

    那么,什么是通用名词?“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普遍使用的名词。”张显文解释。他还说,1964年出版的《维吾尔医用药材》一书中,指甲花的维吾尔语名称为Hina或Mihid,其英文名称为henna。另外,全国各地的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海娜不应被视为通用名词。

    作为此次被告方之一,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买力娅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海娜”应该被视作通用名词。海娜公司2001年成立之初,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海娜”商标,但当时被驳回。理由是“海娜”属于植物名称,是通用名词,不予受理。至于金海娜是如何取得海娜商标权,他们不得而知。她还特别强调,金海娜公司于2004年诞生。

    湖北马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认为,“通用名词”是指相关公众已接受的、指代明确的、约定俗成的名称。“海娜”一词是音译词汇,在新疆是指人们所熟悉的指甲花,在内地却鲜有人知,在金海娜公司注册“海娜”商标之前,新疆各地对指甲花的文字表述的形式也有多个。但金海娜公司注册后经过宣传,已将自己产品中所含的指甲花原料固定称之为“海娜”,也就使海娜品牌具有显著特征,使全国各地的购买者能够很容易辨认所购含指甲花原料的产品是由金海娜公司生产,而不会产生误认。商标的最大功能是区别于商品来源,用来表明商品的生产者及服务提供者,“海娜”商标能清晰地表明金海娜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含指甲花的产品。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娜不应被看成通用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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