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2]61号)显示,广州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冒用批准证明文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处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1440元。
当事人:广州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GYN3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泰路109号伟业大厦108
法定代表人:武某
2021年8月17日,我局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编号NO:HZ20211687检验报告的结果,对广州海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冒用批准证明文件、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采洁防晒霜 批号:CJ2021042601)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与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合同以及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通过微信委托一名自称是采洁公司员工生产了1000支采洁防晒霜(批号:CJ202104260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37,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595),按照10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当事人确认,因对方能够提供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洁防晒霜的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70595)复印件,所以委托其生产上述产品,但当事人至今无法联系上对方前来进行调查。至2021年8月1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已按照10元/支的售价销售上述防晒霜给广东爱妮迪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136支,另零售8支,期间由于运输损耗9支,剩余847支被我局依法扣押,其销售上述不合格采洁防晒霜的销售款共计1440元,货值金额10000元。
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采洁防晒霜”,经标示生产企业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并非该公司所生产,为假冒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采洁防晒霜”并非采洁公司持有的“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70595”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所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采洁防晒霜”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其违法所得共计1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NO:HZ20211687; 2、《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复制(提取单)》;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销售出货单;4、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承诺书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规定,综合考量对其适用从轻档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内容不真实,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采洁防晒霜(批号:CJ2021042601)847支;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其经销上述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2、罚款人民币160000元;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采洁防晒霜(批号:CJ2021042601)847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144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