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19
  • 阅读量:2187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朱胜前

随着一系列有关化妆品的新规实施,化妆品的违法成本正变得越来越高。企图侥幸蒙混过关的企业们,得认真考虑一下违法成本了。

4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联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市场监管所开展执法行动,成功取缔两个大型化妆品(牙膏)无证非法生产窝点。共查获无证非法生产牙膏 6811箱,产品数量高达约 47万支,涉案货值高达 75万元。


 
据南海区市场监管局透露,当执法人员到达牙膏生产窝点时,工人们正在车间灌装牙膏膏体,现场地板、生产设备布满灰尘,生产环境杂乱且恶劣。同时,执法人员还在车间中发现了大批用编织袋装着的生产原料,另一边又有一箱箱牙膏成品堆叠在数百平方米的仓库内,生产规模较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相关涉案负责人未能提供牙膏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无证非法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对涉案包装材料、牙膏原料、生产设备、牙膏成品进行扣押处理,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记者向佛山市监局就牙膏销售渠道、追缴问题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得到回应是仍在跟进处理中。
 
据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5月12日发布文件,化妆品中不包含牙膏,现阶段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具体参照办法由将要颁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确定。”
 


组织违规生产的负责人或将面临巨额罚款。据信用中国4月22日公开消息,广州璧人亭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为16611.18元(已扣押的涉案产品按售价平均值计算),被罚款249167.7元(货值的15倍),同时被没收相关产品及设备,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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