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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诗兰黛被罚40万! 因倩碧和悦木之源宣传误导消费者

阅读2281 2021-06-30 李建子

此前雅诗兰黛已多次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近日,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罚款4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为沪市监静处〔2021〕062018000561号,处罚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件经过是,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 于2018年3月14日在“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产品网页中发布“改善痘印”、“提升肌肤自愈力”等宣传产品性能的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称的倩碧鲜活维C修复精华液“4weeks 改善痘印”“12weeks提升肌肤自愈力”功效的相关依据,涉嫌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18年4月9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此外,在三件举报件的举报核查工作* 中,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于2018年4月3日“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产品网页中发布“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等宣传内容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该局于2018年4月17日批准将上述举报线索合并入本案调查。

*以上三件投诉举报件注册号分别为

3100000000000201804030538、

3100000000000201804030418、

3101060030000201804120001。

 

2021年6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该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入中国以来,雅诗兰黛曾多次因虚假宣传被处罚。关注度较高的便是2018年海蓝之谜涉及虚假宣传一事。一名美妆博主表示,海蓝之谜宣称“奇迹修复”而实际功效与宣传并不相符,并以此将雅诗兰黛中国告上了法庭。

 



无独有偶,2020年12月,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其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万元。香奈儿此次被罚,系在不具有美白祛斑功效的普通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宣传“祛斑美白”功效的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并引起了两件消费者投诉。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案的逐步落地,化妆品法规收严,美妆品牌切勿逾越广告宣传红线。


Editor 编辑 | 张慧媛

Proofreader 校对 | 王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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