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者要诚信合法经营,加强自我监管,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
近日,广州市威立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立日化)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
△广州威立日化被处罚信息
主要原因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处罚金24.0776万元,处罚机关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悉,2021年6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广州威立日化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村前街西路3号及其位于花都区雅瑶北路廊海西路7-4仓库时发现,有标识为“蓝月亮”“立白”“高富力”等品牌的用于销售的产品。
其中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500g/瓶)3144瓶、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3kg/瓶)272瓶、标注“蓝月亮”标识的洗手液(2kg/瓶)516瓶,标注“立白”标识的洗洁精(1kg+120g/支)420支,标注“万丽”标识的洁厕精(900g/支)1710支,标注“高富力”标识的洗洁精(1.8kg/支)324支,标注“高富力”标识的洗洁精(5kg/支)87支,标注“立白”标识的去油王(20kg/瓶)1瓶。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别,确认上述产品均属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立白、蓝月亮、浪奇)的产品。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购进上述涉案产品用于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说明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关销售单据,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价格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花价认定〔2021〕693号)》,确认涉案产品总货值为92606元。
最终,经裁定,广州威立日化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立白、蓝月亮、浪奇)产品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广州威立日化的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产品,处以涉案货值的2.6倍罚款240775.6元。
事实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与此同时,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而上述案例中,广州威立日化作为化妆品经营者,无法提供货物的进货渠道、供货主体、销售记录等,也违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无法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不仅如此,对于不合规的经营者,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加大了管理力度。如近期,河南省药监局制定《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从主体资质合规、规章制度健全、设施配置合理、经营行为规范、购进产品合法、进货来源可溯、经营产品合格、广告宣传真实、信息公开主动、责任落实到位等10个方面全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其中“十要”包括主体资质要合规、规章制度要健全、进货来源要可溯等;“十不”则要求经营者不得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不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等。
未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化妆品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将无处遁形。
Editor 编辑 | 吴思馨
Proofreader 校对 | 王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