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11-14
  • 阅读量:1673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郭芬

继将牙膏纳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后,牙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来了。

今日(11月13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通知。


| 截自国家药监局


《办法》共23条,从牙膏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备案人、备案制度、原料管理方式、生产许可制度、备案要求、功效分类目录、功效评价等方面,对牙膏从生产到销售整个链条上的重要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根据今年6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牙膏将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因此,整体而言,该《办法》沿用了药监局对普通化妆品的管理方式,如沿用目前的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对牙膏生产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确对牙膏的监管责任等。


但在牙膏新原料管理、备案管理制度及功效评价等方面的几条规定尤其值得从业者关注。


首先,《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使用牙膏新原料用于牙膏生产的,应提出制定该原料安全技术标准的立项建议,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原料,首次用于牙膏生产的,不按照新原料管理。使用了该原料的牙膏进行备案时,应提供该原料在牙膏中使用的安全性评估报告。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牙膏的需求也不断变化,这个规定实际上为牙膏原料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便利,它使得牙膏在合理规避原料风险的同时,还能促进牙膏多元化发展,满足消费需求。”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其次,在第十一条,药监局规定牙膏在上市前需要备案,除了常规的备案人、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外,还包括了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一位牙膏生产商对此表示,上市前的产品安全评估虽然会花费一定的时间和周期,但有利于行业自律,形成良好的商业环境和行业风气。


此外,第十六条,在备受争议的牙膏功效宣称方面,国家药监局对此做了特别规定。该牙膏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除基础清洁类型外,其他功效牙膏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功效评价。已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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