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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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CBO独家www.cbo.cn
  • 作者|何辰

    CBO网讯(记者 何辰)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规定》中18个条文包括的“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一经发布立即引发关注,“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更是被发布会现场记者直接抛出。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了解到,《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表明,“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不是意味着,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张勇健称,“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我们还在进一步研究,没有最后的结论。”

据了解,一直以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同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约,不统一的裁判尺度使此类案件变得复杂。《规定》的出台,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加以规范。

而张勇健也特别强调,化妆品和保健品虽然不属于药品,但是它的性质在许多方面与药品相似,“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据悉,《规定》将于2014315日起施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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