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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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CBO独家www.cbo.cn
  • 作者|李娜

5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并公布71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诸多条款中原来“案件承办人员”的表述变成了“执法人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意味着知识产权部门开始拥有了执法权,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强度都将进一步加大,“山寨”行为或将进入倒计时。

 
CBO记者李娜

同时,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还特别将“展会及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作为重点区域,做了专项补充规定。此外,在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并加以宣传”的行为属于假冒侵权,并给出了具体的执法处罚措施。

逼山寨入末路  对展会、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作出专项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传统销售领域向电子商务延伸,涉及电子商务案件呈现扩散趋势。“在各类专利侵权纠纷中,70%以上的被告都有在网络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且成批出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涉及电子商务案件的专利侵权比重大大增加。

而日化行业在电商平台上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2014年12月19日,淘宝公布了《2014年淘宝联动知识产权局打假报告》,报告显示,自2010年起淘宝联手知识产权局已处理各类专利侵权投诉案件3000余件,其中外观专利侵权占74%。

“除了电商平台,其他渠道也能看到许多BB霜的外观与7小时不脱妆BB霜极为相似,这些品牌也已经构成侵权。”幸美股份研发中心总工程师傅正春介绍,虽然幸美股份已经获得了7小时不脱妆BB霜配方和外观双专利,但是,无论是在展会宣传还是在淘宝等电商网战上山寨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在淘宝键入“不脱妆BB霜”也发现不少相似度极高的包装(见下图)。


( 7小时不脱妆BB霜VS8小时不脱妆BB霜)

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增加了相关的行政执法规定。由71号令可见,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项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新办法加大了执法力度,保护企业技术专利,鼓励企业创新,对于整个化妆品行业是好事。”但傅正春同时也认为新规对山寨行为的处罚仍然过轻:“无论是针对展会,还是电商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都应追究问责到企业,而不仅是做销毁、撤出、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处理。”

“忽悠”须谨慎  再不能将申请号当做专利号宣传

除了对山寨行为的追究,新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还对化妆品行业经常出现的,刚提交专利申请,还没有拿到专利证书就大势以专利产品自居的“擦边球行为”正式界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将受到处罚。

由新规第四十五条可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将被视为假冒专利。而针对假冒专利的做法,71号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而一旦被管理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绝、阻碍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则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罚款金额的确定,第四十八条也做了明确说明:“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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