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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BO综合
导读:产品批号代表的是产品合法身份,是产品质量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不同类别的商品卫生许可证使用的批号用字不同,如化妆品类的产品使用的是“卫妆准字第XX号”,消毒类产品使用的是“卫消证字第XX号”字样。如果批号“张冠李戴”,则属于违法行为。记者近日从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日前依法查处了一起化妆品批号违法行为。
CBO综合网讯 根据《中国消费者报》的最新报道,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位于农村市场的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店中销售的一种“祛痘维肤霜”包装盒上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是“皖卫消证字第XX号”。作为化妆品品类的“祛痘维肤霜”显然没有采用“卫妆准字XX号”字样格式,属于盗用消毒产品批号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化妆品生产需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两证齐全,产品才合法。执法人员发现,该“祛痘维肤霜”没有生产许可证,而卫生许可证字号也存在疑问。当经营者被要求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备案资料,进行查验时,执法人员得知,该“祛痘维肤霜”的生产企业是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部门核发的消毒类产品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化妆品类卫生许可证和质检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该企业无资格生产化妆类产品。
据悉,该药房经营者是不久前从外地购进的这种“祛痘维肤霜”,共进货20盒,货值金额50元。
记者查阅法规文献获悉,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记者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看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显而易见,该“祛痘维肤霜”生产商将消毒类产品卫生许可证使用在化妆品上,是一种伪造卫生许可证的行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两证全无生产化妆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经营者销售该种商品,就构成了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的行为。据此,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者进行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