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2-14
  • 阅读量:4132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李思杨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2019年对西安物生物有限公司和义乌爱之语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于近日胜诉,被告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须支付罚款40万元。

近日,法国奢侈品品牌香奈儿(Chanel)在一起针对中国香水制造商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Yiwu Story of Love Cosmetics Co., Ltd.)的诉讼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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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5号香水(图片来源:香奈儿美妆天猫旗舰店)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 N°9 牌香水与香奈儿标志性的 N°5 五号香水十分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乱,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此举形成了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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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 N°5五号香水(左)与N°9牌香水(右)


该案件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香奈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雯、张涵,被告西安物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淡月月、被告义乌爱之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香奈儿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物生物公司辩称:1.该公司没有主观恶意侵权,该公司有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产品来源合法;2.该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函后第一时间内下架并且删除下架涉案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3.该产品只销售了两瓶,还是原告购买的侵权产品,造成的损害小,应当免除该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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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类似包装的香水(图片来源:拼多多)

 

被告义乌爱之语公司辩称,涉案包装装潢属香水行业的通用包装装潢,并非由原告独创使用,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商品采用的长方形透明矩形玻璃瓶子非常普遍,白底黑字的标签和白底黑字加黑框的外纸盒包装是很多香水厂家常用的。本案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

 

经过两轮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与香奈儿五号香水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


二、被告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香奈儿五号香水近似的包装、装潢;


三、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四、驳回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香奈儿商标被侵犯并非个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官网2021年12月31日的通报显示,义乌市同赞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部分货物侵犯了“CHANEL香奈儿图形)”的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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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没收相关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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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关联的民事裁判文书,与侵权行为有关的179起,与商标专用权有关的134起,与注册商标有关的123起,与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11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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