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16
  • 阅读量:5852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郭芬

是否主观故意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或成为评判该案是否侵权的关键原因之一。

近日,广受业界关注的“金银花花露水”侵权案有了新的进展。

在两起相关案件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两家江西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并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也意味着此前被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状告的近百家“金银花花露水”生产商或许在案件胜诉上迎来新的转机。

01
上海碧丽状告近百家“金银花花露水”生产商

今年年初,江西省约有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

据多个裁判文书来看,上海碧丽公司的大部分起诉状理由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从裁判文书的时间来看,自2020年后,上海碧丽起诉多家公司的现象开始陆续出现。在所立案的诉讼中,一些已经结案,一些正在一审或二审,等待判决。在多起已经结案的诉讼中,原告上海碧丽被判决胜诉。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索赔,已有判决的绝大多数案件中,企业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这些企业销售的“金银花花露水”也被迫从淘宝、1688、京东等电商平台下线。

其中,上海碧丽对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公司)的胜诉,最为广大消费者所知。2021年,上海碧丽公司以“侵犯商标权”的名义起诉名臣公司旗下品牌蒂花之秀。名臣公司则称,在花露水包装上有“蒂花之秀”的商标名,而金银花只是商品成分,“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并未使用“金银花”作为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自然也不构成侵权。

但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且在此款花露水包装上,“金银花”字样位于瓶身正面显著部分,使用了黑色加粗的艺术字,与“花露水”字样明显区分,按大小占比判断,名臣公司的使用方式会让公众混淆,侵犯了碧丽公司的商标权,挤占碧丽公司市场份额,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碧丽公司胜诉,蒂花之秀该款花露水全部停产停销,名臣公司赔偿碧丽公司15万元。

02
迎转机!
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成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日两起相关案件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两家江西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并驳回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而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分就是金银花提取物。在此情形下,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并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也没有直接套用上海碧丽第603857号商标,也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创美公司有恶意使用碧丽公司第603857号商标的主观故意。


因此法院认为,创美公司在其生产的花露水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是非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志描述自己的商品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创美公司不构成侵犯碧丽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最终法院撤回一审判决,并驳回上海碧丽的诉讼请求。

但在近期公布的另外两则裁判文书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江西长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仍判定广州汤臣本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金银花”标识构成侵权。

就此事,《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曾采访过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张华,其表示:“知识产权明确规定,商标注册者有优先使用的权力,但是并不能禁止别人使用。金银花作为一种植物名称,其他商家在没有特别突出‘金银花’的情况下,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但是,一定要注意‘突出’这个使用前提。像法院判定名臣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可能就是认为名臣公司在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金银花’。”张华认为。

而上诉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在二审中能够改判,与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有莫大关系。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四川高院均已对此前法院支持碧丽公司的相关案件进行再审提审,目前尚未有提审后的判决结果。

公道自在人心。好的市场环境需要从业者的共同维护,相信随着法院对案件的再次严谨细审,公正的天平将加强规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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