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8-11
  • 阅读量:3150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CBO独家www.cbo.cn
  • 作者| 侯欢欢

2015年8月5日下午,广东省日化商会组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研讨会在广州三寓宾馆会议中心举行。据《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现场获悉,共有商会法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各会员企业法规负责人约100人与会。据悉,根据与会者反应的意见,该《条例》超过一半需要改动。


CBO 见习记者 侯欢欢

作为化妆品行业的 “根本大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自上月被公布以来,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广东省日化商会日前组织了一场有关《条例》的研讨会。而根据现场行业人士讨论的意见,该法规过半内容都需要修改。

此前,《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曾多次采访过各家企业对此次条例的看法,他们纷纷表示这是“灾难性”文件。而此次研讨会上,各企业法规负责人聚集在一起讨论,明确表达出该条例需要根据行业现状修改的部分,并出示了足够的理由和依据,集中形成了具有说服力的征求意见。

观点一:食药监局主持立法,权责不对等

广东省日化商会执行长兼秘书长余雪玲认为,该条例的名称应改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能监管化妆品的安全,还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和法规也会对化妆品其他方面进行管理,比如,工商部门有广告法和商标法;质监局有质量法和条码规定;税务部门有税法;知识产权局有专利法等。因此,对于食药监局来说,使用如此一个笼统且宏大的标题,与其职能不相当。

(《条例》第九条)

有与会代表认为,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就是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这也意味着未来所有的关于化妆品管理规定都必须在其范围内细化和具体化而不可僭越。

如本条例一旦通过,将来只要是食药监部门认为适合,就可以随意的增加其想要的许可权利,扩大许可范围。而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13】39号《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相关规定。

观点二:监管部门工作效率要提高

多位企业法规负责人提议到,药监局应该提高办事效率。如送审条例的第十四条,他们建议修改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缩短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实际上,在涉及文件申办周期的条例中,条例中还出现多条,他们建议应该将这些受审工作日周期缩短一半。

(《条例》第25条)

有企业代表认为:化妆品是时尚快消费品,对市场反应要快,周期短,一个特证的审评时间过长,不符合产品的特点。

观点三:法规陈述多处表述不专业、严谨 与其他法规存在冲突

据该研讨会的意见,应该删掉一切与化妆品无关的内容和不科学的评判。如第六十四条第八款中提到:生产经营的非化妆品在标签中标注易使其与化妆品相混淆的内容的。对此,企业建议将这样的条款删除,因为非化妆品不是药监局的监管范围。

(产品备案管理条款)

对于产品备案机制,与会企业代表看来,备案需要视产品类型细分。他们认为,特殊化妆品可继续保持食药监总局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的管理;但普通国产化妆品不必在上市前的10日之内完成备案,建议在入市后的两个月内向当地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

另外,在进口品标签管理条款部分,有企业代表认为应当加强对外贴在产品外的中文标签的监管,在表述上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应禁止出现在中文标签中。

此外,对于化妆品企业的处罚条款,“对企业处以10倍甚至20倍的罚款”在一些与会者看来没有立法依据。某企业法规负责人表示:“法律责任设定有些以罚代管的味道,其设定的处罚内容及处罚力度均远远超过《质量法》规定的内容,两者存在冲突”。

(《条例》第62条)

此外,对于第四十五条的广告问题,与会代表也提议应删除本章。因为这是广告法,跟食药化妆品监督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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