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9-13
  • 阅读量:1474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CBO独家www.cbo.cn
  • 作者|

近年来,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微商刷屏现象严重,替人“友情搬运”广告的行为,也让不少用户不堪其扰。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上述行为或许要冒法律风险,或将面临百万元罚款。



CBO编辑综合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
 
时隔20载,人们翘首以盼的新《广告法》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新法,针对时下广告业乱象,尤其是针对新媒体广告与明星代言领域的违法行为,制定了诸多禁止条款和严厉的处罚规定。同时,让处于“模糊地带”的宣传语被正式禁用,并明确了最高罚款额度。种种新举,换来多数公众一致好评。

近年来,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微商刷屏现象严重,替人“友情搬运”广告的行为,也让不少用户不堪其扰。但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上述行为或许要冒法律风险。

转发虚假广告也将被重罚

在新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友情搬运”广告不可能再毫无责任。

同时,新《广告法》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对此,刘俊海教授表示,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只要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据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新《广告法》不仅对广告发布人的行为有严格要求,对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然而,在新法实施后,记者发现仍有个别违法现象顽固存在。如在某些网页上,弹窗广告仍未设置关闭按钮;诸如“全球最大”、“中国最大”等字眼,仍然出现在某些企业的搜索页面;而在某些保健食品的广告中,仍存在有对产品的功效、安全性进行断言或保证的字眼。在此类正面对抗现象之外,打“擦边球”的行为也初现端倪。

这几日,伴随着新《广告法》的出台,网民们想出了各种幽默的广告语。如“价格低到违反广告法”、“性价比优惠到不让说”、“是第二名四倍以上”等。毫无疑问,这些形容都是根据“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推测而来。其中,虽有部分词句被官方认定为“违法”,但灰色幽默背后的广告业界“擦边球”冲动仍不容忽视。
 
朋友圈常见的六大广告类型:

1.“演唱会门票免费送”:某公众号称拿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

2.“新店开业,加微信送千元手表”: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

3.朋友圈拍卖: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发布在朋友圈。请好友出价竞拍,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价高者得。

4.“晒钞票求代理”: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吸引好友加盟做“代理”大批进货。

5.“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并且自称“已经卖断货”“卖疯了”“就剩一个了”等等。

6.晒试吃试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发布自己拍摄的 “试吃试用小视频”,并自己评价。

推荐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