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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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CBO独家www.cb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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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除11类“特殊产品”外,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办公和娱乐等使用需要的绝大多数消费品,都将适用产品召回制度。在被排除的11中“特殊产品”中,包含化妆品。这意味着化妆品不适用于该召回管理办法。


CBO网讯 (记者 子木)据了解,被排除在外的“11种产品”包括:服务类产品(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除外);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等11类产品不适用征求意见稿。

除了这11类产品,进口产品、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等其它所有的一般消费品都适用于该召回管理办法。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另据了解,我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也已经通过审议,并即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也应在2004年正式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统计发现目前,我国消费品召回范围和召回数量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据统计,2014年美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产品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共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日本共实施消费品召回89次,涉及数量550.18万件;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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