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12-25
  • 阅读量:1332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张慧媛

十类化妆品宣称用语被禁止使用,化妆品宣传口径再收紧。

昨日(12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文简称“国药监”)发布《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一文,通告再次明确化妆品定义,对化妆品宣传用语提出规范。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作用温和,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消费者应理性对待。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1.绝对化词意。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再生、换肤、抗疲劳、丰乳、高渗透、激活、抗氧、透活等。
 
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在上述十类化妆品禁用规定中,类似全方位、换肤、去除皱纹、再生、高渗透等词语在化妆品界应用甚广。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中搜索,产品名称中含有“换肤”二字的产品就有22条,产品名称中含有“再生”二字的产品726条。

 
此次国药监发文,一是对于绝对化、虚假性、夸大性词意进行了更明晰的规范,二是更加撇清和医疗术语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目前,化妆品对于虚假宣传的打击,主要以《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为依据。
 
但是因为化妆品实际功效和推广需要的矛盾,和现有对于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过轻,化妆品宣传中的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屡禁不止。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完善,怀有侥幸心理的厂商,都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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