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1-27
  • 阅读量:3756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彭适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将作为单独的技术法规文件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发布。

1月2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检定所发布了《关于征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内容对照表》和《<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制修订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均可就上述文件提出意见建议。
 
就在上周(1月22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用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注意!这17种原料不能再用于化妆品》)
 
而今日发布的通知,其中《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制修订说明主要指出两方面内容。
 
一、增加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
 
对已获批准产品的配方使用原料情况进行数据整理,选取了2010年至2020年3月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普通化妆品,通过信息化手段和人工审核整理,对产品配方所有使用过的原料情况进行梳理,分别按照淋洗类和驻留类明确不同原料的最高历史使用量,增补在《已使用目录》中,为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对《已使用目录》进行增补和规范修订
 
一是增补部分原料。具体如下:(1)增补审评审核通过的化妆品原料,具体为驼峰油、翅果(Elaeagnus mollis diel)油、 光甘草定、月桂酰精氨酸HCl、甲氧基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磷酰基寡糖钙和硬脂醇聚醚-200 等;
 
(2)对《规范》中未收载于《已使用目录》的限用组分、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视为 已使用原料,增补至《已使用目录》中;
 
(3)《已使用目录》中的类别原料,如:兰科植物提取物、藻类提取物等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原料的具体使用情况,将已使用的 具体原料名称添加至《已使用目录》;
 
(4)《已使用目录》中一个原料序号对应两个名称的,根据《国际化妆品原料字 典与手册》《中国药典》《中国植物志》等,保留其中一个 4 规范名称,另一个调整为“曾用名”。
 
二是规范部分原料命名(中/英文/INCI 名称)。具体如下:(1)个别名称存在笔误和缺少英文名称的原料,进行相应修改和补充,如“PUNICA GRANATUM EXTRACT”中文名修改为“石榴(PUNICA GRANATUM)提取物”、“α-甲基紫罗兰酮”补充英文名“α-METHYL IONONE”、“水柏枝(MYRICARIAGERMANICA)提取物”补充英文名“MYRICARIA GERMANICA EXTRACT”等;
 
(2)根据《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与手册》《中国药典》《中国植物志》等,对一些原料的中文/英文/INCI 名称进行了修改和规范,如:“2-o-乙基抗坏血酸”规范为“2-邻-乙基抗坏血酸”,“菠萝(ANANAS SATIVUS)提取物(ANANASSATIVUS EXTRACT)”规范为 “ANANAS SATIVUS (PINEAPPLE) EXTRACT”等。
 
三是删除了部分原料。具体如下:(1)完全相同的原料名称,包括丙烯酸(酯)类/山嵛醇丙烯酸酯/聚二甲基硅氧烷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来檬(CITRUS AURANTIFOLIA)果提取物等;(2)经比对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无使用历史且来源不清的原料,包括黑蚂蚁、龙脑香、蛇麻子等。
 
值得关注的是,为方便行业使用,《已使用目录》中对收录的禁用、限用和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及染发剂等原料的管理及调整情况进行标记,并突出强调这些原料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同时,《已使用目录》中的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是以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已批准化妆品申报信息为基础,如果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产品信息使用。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相继出台。而化妆品原料作为产品安全的核心,是化妆品行业高度关切的核心之一。《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制修订说明指出,下一步《禁用目录》将作为单独的技术法规文件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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