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2-07
  • 阅读量:910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彭适

一方面,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中老年消费者染发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年轻消费群体追求时尚个性的趋势,他们对染发产品的需求也日益明显。但目前,市场上的染发剂产品却呈现出良莠不齐的局面。

 
CBO网讯(记者 彭适)
 
昨日(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80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4号)》。通告显示,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检验,来自37家企业生产(代理)的80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具体涉及的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为:厦门丹蔻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国丹蔻丽植物染发霜(绚丽紫),厦门樱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贝多姿焗油染发护发霜(栗棕色)和贝多姿无氨水焗油染发膜(咖啡色),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黑焗油N、章华一抹黑焗油H、丝精焗发霜(50)、天峰染发焗油(葡萄紫)、天峰染发焗油(紫黑色)、丝精焗发霜(4.2)、章华一抹棕黑染油D、章华护染香波(自然黑)、章华护染焗油(8号)和章华护染焗油(6号),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明澄雅染发膏等80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厦门丹蔻丽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国丹蔻丽植物染发霜(绚丽紫),浙江黄岩金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指甲油植物酸性护染(葡萄酒红),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峰染发焗油(葡萄紫)和天峰染发焗油(紫黑色),广州市明澄雅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明澄雅染发膏,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彩染发膏(红色)等相关18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染发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少数批次检出含量超过规定使用限值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和2,6-二氨基吡啶;个别批次检出禁用组分:邻氨基苯酚。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了解到,基于安全风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部分禁限用物质进行了调整。邻氨基苯酚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为允许使用的染发剂,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为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达不到预期染发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的风险。

同时,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对此,一位国内专注染发品的品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染发产品的标签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功效,是传递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他强调,染发产品中的某些染发剂成分是过敏源,部分消费者使用后会导致皮肤过敏或刺激,引起不适等症状。“如实、正确标识染发剂的成分,对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尤其重要。”

“染发类产品的受众不限男女、产品没有淡旺季之分、具备体验性,能够帮助专营店扩大消费群体和锁客。”他表示,专营店在引进染发品时,要选择正规厂家、品牌、代理商出售的包装完好、标识清楚的产品。“染发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查看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是否齐全,尤其注意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以规范化汉字书写的中文标签。同时,相关法规对警示语内容还做了强制性规定。”他强调,如果发现染发产品的标签标识信息不全或者是全外文标签标识的产品,应谨慎引进。

食药监总局指出,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推荐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