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1-15
  • 阅读量:966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张钊

《电商法》正式实施不足半月,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平台成为首批“违法者”。

CBO网讯 (记者张钊)

据北京消协微信官方公众号消息,自《电商法》实施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依照《电商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十三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平台成为首批“违法者”。

《电商法》自2018年8月31日颁布以来,已被行业分析解读、学习领会超过4个月的时间。即便如此,仍有电商平台冒险“违法”。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商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

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电商平台并未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旧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记者在北京市消协官网提供的信息中看到,针对几家电商平台的违规条款,网站都清晰指出。其中,聚美优品有关违规条款包括:“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店铺商家发出的合同要约;店铺商家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将订单中的商品从仓库或商场专柜实际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店铺商家之间就实际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并且店铺商家只给您发出了部分商品时,您与店铺商家之间仅就实际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

据了解,之前大部分电商平台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确认邮件时合同关系才成立的条款,使得许多商家容易产生“砍单”行为。砍单是指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平台以缺货、操作失误、系统问题等诸多五花八门的理由擅自取消消费者的订单,这种情况常常在十一、双十一等大促中出现。

“砍单”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家沟通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电商法》第49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业内人士分析,此举意在规范“砍单”行为。也意味着消费者倘若再遭遇“砍单”行为,则电商企业直接构成合同违约。

此外,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平台已对违规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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