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生产绝非小事。
5月24日,广东省药监局公布的一个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某,故意向药监局提供涉案产品的虚假产品价格信息和虚假产品召回证明材料。最终,张某被处以罚款20000元。处罚信息显示,在广东省药监局调查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一案中,当事人作为涉案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及受法人委托的全权授权代表,向广东省药监局供述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诺必行@婴宝幼儿特护膏”(规格20g/瓶,限用日期:20211118. 20210405)的销售单价为1.6元/瓶,“诺必行®婴宝护肤霜”(规格:13.5g/支,批号:AD2601)的销售单价为0.85元/支)。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与广东省药监局最终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为虚假的产品价格信息。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2021年4月21日,药监局向张某某直接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药监稽妆听告(2020)2006号),并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申请听证。张某某在接受药监局调查期间,提供虚假产品价格信息及虚假产品召回证明材料等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启封、转移被查封物品”的规定。《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表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处理、启封或者转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处该批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况,广东省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罚款20000元。而广州省4月7日电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诺必行®婴宝幼儿特护膏”(限用日期分别为20211118、20210405)及1批次“诺必行®婴宝护肤霜”(限用日期:20221025)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苯海拉明、克霉唑”;当事人生产的1批次“金银花蕾婴儿护臀膏”(生产批号:20171108),经检验,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咪康唑”。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吊销了该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