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3-04
  • 阅读量:4066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李思杨

前脚,有消费者因网购某化妆品导致汞中毒,国家药监局要求立即停售。后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作出规定。

3月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称,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标示名称为“蜜芝泉沁透焕肤套装3件套”及套盒内标示名称为“蜜芝泉沁透焕肤日霜”、“蜜芝泉沁透焕肤晚霜”、“蜜芝泉沁透焕肤柔晳露”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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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化妆品安全问题一直广受消费者重视,线上渠道更不是法外之地。

 

01

16岁女孩网购化妆品“中毒”

 

据悉,今年1月曾有媒体报道,江西一名16岁女孩在使用了购买自线上“美容院品牌直销店”的一套“蜜芝泉沁透焕肤3件套”后,出现腰痛、腿软无力、全身关节痛等症状。女孩先后去了江西省职业病医院和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在肾穿刺活检后,发现女孩得了I期膜性肾病。结果显示,三款护肤产品汞含量都超标,其中晚霜超标最严重。

 

图片图源:潇湘晨报

女孩病例诊断书显示,女孩尿汞含量较参考范围超标了10倍,确诊汞中毒、肾病综合征、高脂血症、骶髂关节炎等症状。

 

在湖南职业病防治院就诊时,实验室的医生曾把女孩使用的化妆品拿去检测,最终结果是蜜芝泉沁透焕肤3件套所含的3款产品汞含量均超标,其中晚霜超标最严重。

 

国家药监局通告显示,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其标签上标示的委托方长沙玺和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广州菊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否认生产销售过该产品。

 

记者在一些电商平台上查询,涉事品牌蜜芝泉仍有产品在售卖。其中,某平台上仍能搜索到涉事套盒在售,售价为640元。

 

02

化妆品汞超标事件近年频发

 

据权威部门统计,目前因化妆品使用不当引起的皮肤问题越来越多,症状有红斑、丘疹水疱色素沉着等。其中最多的是变态反应接触性皮炎和刺激性皮炎

 

大多数的化妆品不含有明显的毒性物质,最常见的是过敏反应,其次是刺激反应。但有些功能性的化妆品添加了违禁的药物,如激素、抗生素等。与正规的医院用药相比,它们没有经过严格的临床验证就用于人体,往往会引起皮肤变薄,然后渐渐发红、毛细血管扩张,进而造成毛发增粗、色素增加或减退,以及痤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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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问题外,还有一非常严重的化妆品安全问题就是铅汞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它们无法被人体吸收,只能堆积在体内。非法添加汞的目的除了作为防腐剂,主要是为了快速美白。使用含汞的化妆品能在短期内使得皮肤变得白皙起来,但是长期使用汞超标化妆品则会出现色素沉淀,且皮肤还会出现褐色的斑点。

 

含汞的化妆品容易附在皮肤的表面上,并进入到皮肤里面。但是汞无法被吸收,也无法被新陈代谢排出。因此长时间使用汞超标化妆品,汞就会在体内大量堆积,从而出现重金属中毒现象。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曾曝光过多起化妆品汞超标事件,一些美白祛斑的化妆品汞含量甚至超标6万多倍,导致使用者汞中毒,甚至患上肾病综合征。近年来,化妆品导致汞中毒案例呈上升趋势。


03

从法规到渠道监管重拳出击

对“不良产品”说不


国家药监局新发布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有力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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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办法》第七条还提出,将制定并发布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遴选、管理国家监测基地;组织开展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在化妆品的线上销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于昨日(3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图片图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规定》中明确提出,签收商品不代表认可其质量,消费者签收商品时往往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不合理,因此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规定》还明确了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4条显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随着化妆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消费者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从多方位多角度颁布新规,不断加强对行业的规范,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组织的责任与义务,共同打击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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